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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更好地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,使国家的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,特制定如下条例:

一、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为贫困生,有如下情况者优先考虑:

1、孤儿、军烈属遗孤、单亲家庭子女。

2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者,如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、事故

3、贫困落后地区的低保证持有者、低保户、困难户家庭。

4、父母双方或单方丧失劳动能力,家庭贫困者。

二、有以下情况者不适合获得助学金:

1、本人生活消费无度。

2、持有价值2000元以上手机者;持有价值4000元电脑者。

3、学年内组织过200元以上的宴请者。

4、学年内旷课、迟到累计达三分之一学时者。

5、群众反映强烈、实名举报查实者。

三、已经获得助学金者,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全额收回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

1、通过拉票、贿赂等形式获得助学金者。

2、编造不实家庭情况和虚假信息者以及夸大家庭经济困难者。

3、助学金用于请客消费300元以上者。

4、用助学金进行不适消费和过度消费者,如美容、美发,旅游,购买高档化妆品,购买名牌手机电脑,报名学驾照者。
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具体解释归管理学院团总支办公室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管理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.10.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