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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,提高学生文明修养,维持学院各项秩序;为全院师生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,特制订管理学院学生管理条例。

第一章 行为规范

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上课地点,做好课前准备;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,专心听讲,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。

第二条 学生在管理学院课堂教学时间内(理论课、实验课、实训课),应将手机静音并上交到手机袋,非必要禁止使用手机。

第三条 学生在管理学院教室内自习时,应保持安静,不得打扰其他同学。

第四条 上课时应衣着大方得体,禁止穿拖鞋、运动短裤等过于暴露的服饰进入教室。

第五条 应爱护课堂教具、设备,禁止随便移动和损害有关设备;节约用电,随手关灯、风扇。

第六条 爱护卫生,不准乱扔纸屑、果皮等杂物;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;不准将食物带入教学场所。

第二章 处罚制度

第七条 对于迟到、早退累计24次以上48次以下或旷课累计6次以上12次以下(或一学期累计12-2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)的同学给予警告处分。

第八条 对于迟到、早退累计48次以上或旷课累计12次以上(或一学期累计25-48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)的同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九条 迟到、早退分别记0.5学时/次;旷课记2学时/次。

第十条 一学期累计缺勤学时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,严格按照学校标准给予纪律处分。具体按照《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七条的惩罚措施执行。

注:本章内容只作为每月/学期累计考勤汇总的参考标准,不与每周日常考勤通报混淆。学院要求出具的特殊通报按照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实际扣分按照特殊通报中标注的学时数量进行处理(1学时记为1分)。

第三章 请假制度

第十一条 请假需要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,由辅导员批准签发请假条,学生凭请假条报告纪检班长,计入考勤记录:

(1)因病、因事请假者须在课前将手续完备的假条交予纪检班长做好登记,未及时上交假条者视为无故旷课。

(2)补假:如出现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请假,最迟应在24小时内补交假条,由班级纪检班长上报纪检部而删除缺勤记录,逾期则记为旷课。

(3)无请假条视为旷课,离校旷课每天按6学时记。

注:涉及未请假缺勤情况,具体按照《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七条的惩罚措施执行。

第四章 日常考勤

(一)课堂考勤

第十二条 学生须在课堂开始10分钟前落实手机入袋工作,在查课期间到达的同学视为迟到,查课结束仍未赶到视为旷课。

第十三条 上交手机前,必须将手机调为静音或飞行模式,闹钟关闭,并放入指定手机袋。

第十四条 各班必须固定座次,查课期间不允许随意走动、外出,否则记为旷课。考勤开始时,在班内未交手机者,记为旷课。

第十五条 课前自觉上交手机。课间可以查阅手机信息,但不得取回手机,否则记为旷课(记1学时/次)。

第十六条 纪检部成员查课时发现模型机或者非正常手机(包括无卡、无法开机等),按照以下处理方法:

(1)手机模型直接交由辅导员处理,并给予警告处分,记旷课2学时。

(2)无卡手机直接交由辅导员处理,由该同学自行找老师解释,并由老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分。

(3)对于无法开机的手机,若该同学能够当场证明此手机可以正常使用,不予记录,否则按照(2)中方法处理。

(4)随身携带多部手机的应自觉将所有手机放入手机袋,查课期间一旦发现未全部上交,一律按照旷课处理。

第十七条 未请假而由他人代为出勤的,加倍记为旷课,并对该同学进行通报批评;代替出勤者,本院学生通报批评并记录为相应旷课数;他院或他校学生,通报给相关单位。

第十八条 对于公共课手机袋落实问题,学院在接到学校下发的通知后,于院内挑选各公共课课堂学习组长,学习组长负责将考勤表交予当堂任课老师,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参考。同时,学校会组织各院纪检部对公共课课堂进行不定期抽查。

(二)活动考勤

第十九条 学院举行的活动,纪检部须确定出席观众名单,并在规定时间进行考勤,纪检班长和各位同学须给予配合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管理学院纪检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